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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新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09-09-28 10:21  文章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宁波新修订的《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生猪质量安全责任、生猪流通监管、禁用药物检测等方面有不少新规定。

据悉,新办法在生猪产品监管职责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向基层作了延伸,首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日常管理工作。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举办者、经营者作为质量安全责任人,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生猪质量安全,难点在流通环节,新办法强化了生猪的流通管理。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必须有符合卫生条件的经营场地和冷藏设施,有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室和检验人员。从市外输入的生猪产品,必须有随货同行的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禁用药物检测和运载工具消毒等情况证明;经分割的生猪产品的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保温运输工具。对进入市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即“两印两证”)以及购货凭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个人销售或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新办法还首次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禁用药物检测。对检出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或转移,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批发环节和从市外输入的生猪产品,也要查验禁用药物检测等情况证明。违者可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

另外,为了提高生猪检测的质量,新办法首次提出,可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生猪检疫、肉品检验、禁用药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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