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搜索: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468号(省外经贸大楼)11层1104-1108房间
邮 编: 310006
办公室: 0571-
87706097
调研处: 0571-87706098
贸管处: 0571-87706095
传 真: 0571-87706019
投 诉
电 话:

139571
46411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公告 >  公告 >  正文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009-06-26 10:19  文章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2009年6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7%-35.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杭州特办邮箱